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