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