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