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和保护,综合治理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