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对施工现场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禁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者倾倒在路面。施工现场的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清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