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城镇道路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