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城镇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箱盖、井盖、雨篦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