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临街建构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容貌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三)在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在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