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