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做到统一协调、节能环保。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者或者运营者负责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和关闭。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