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4,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1年10月22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经费保障等内容。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双方签订收运合同;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保持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放置室外;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其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较多的单位设置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保持车况良好和整洁;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
(四)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
(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置;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及时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保障措施。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