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预先保护对象符合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