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催告,并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以及投资设立其他市场主体的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情况。相关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