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