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
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