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社会保障、创业、教育培训与就业、公共服务中享受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六)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七)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