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人防工程、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绿化、物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等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控安防、生活噪声、道路车辆停放、房屋租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以及规划核实前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建(构)筑物的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设乱贴广告、任意弃置垃圾、倾倒污水以及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影响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安全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违规收费、无照经营行为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运行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