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时或者不动产登记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已竣工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已售出但尚未交付业主以及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物业售出或者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