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保修或者未修复的,保修期满后仍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