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委派人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