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指导筹备成立;能够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指导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公告解散,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资料、印章、财物等。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