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环节将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租售方案、价格、数量等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住宅小区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业主使用。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住宅小区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