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住宅小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

(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四)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

(五)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安装监控等适当的技术措施和智能化手段,就前款第六项禁止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