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和价格;

(五)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其表决方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