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