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