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