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做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达到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防止土壤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