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滦河、潮河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