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履行职责,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占有和管理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将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交付给管理人,逾期未交付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申请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所掌握的债务人财产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