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以债务人名义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
(八)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一)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涉嫌恶意逃废债、虚假破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十二)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