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