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