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