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