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急维修费用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经审核或者审计后,向业主公示并依法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