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物业管理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相关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有权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以及账面余额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