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区域且能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