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和建设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