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且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