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巡访高龄、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做好巡访记录;

(四)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

(五)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