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推进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完善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养老服务功能,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