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四)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五)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

(六)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前款规定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