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社会动员,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融入课程教学、实习实训,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