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