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下列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项规定,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