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6, 2021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8年10月26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21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修正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并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一)毁林开荒和采矿、采石、采砂、采土;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新建、改建坟墓;
(三)砍柴、毁苗、放牧,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树根(兜)、竹笋、药材等植物;
(四)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林木砍伐;
(五)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九)经营餐饮活动;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砍柴、毁苗、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树根(兜)、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发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项规定,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