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