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