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1